4月3日,永嘉县法院以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分别判处周某、陈某和甘某有期徒刑8个月,各处罚金1000元。 陈某、周某于2006年11月至12月间,携带塑料桶和皮管等工具,多次于凌晨驾驶小货车窜至永嘉桥头、上塘等地,窃取停放在路边、工地等处的机动车油箱内的柴油45桶,共计1125公斤。然后,两人将窃取的柴油以每桶100元的价格卖给甘某开设的收购点。(谷子)